用于装饰石材的饰面型防护剂防护性能要求
①用饰面型石材防护剂进行石材防护时,使用后应保持石材颜色基本不变,用户有特殊要求除外(如一些显湿型防护剂是为了消除水斑湿痕,而有意使石材水斑处与没有水斑处经涂刷防护剂后,达到色泽加深而一致,从而分辨不出水斑、湿痕)。
②饰面型防护剂防水、防污性能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 饰面型石材防护剂防水、防污性能要求
项 目 |
优等品 |
一等品 |
合格品 | |
水性/% ≥ |
85 |
70~85 |
50~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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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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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黑墨水 |
①客户对污染源防护有特殊要求时,可按客户要求进行。
②防水型防护剂可不要求此项。
③饰面用水溶剂型防护剂的pH值应在3~13之间。
④饰面用防护剂应无分层、漂油和沉淀。
⑤饰面用防护剂耐酸性、耐碱性应大于等于40%(用于大理石的防护剂可不进行耐酸性要求)。
⑥饰面用防护剂应耐紫外线老化。
用于底面的底面型防护剂性能要求底面型防护剂除应具有饰面型防护剂的基本性能外,还应具有下列性能。
①具有优良的抗渗性,使用后石材表面应不产生水斑。
②使用底面防护剂后,水泥砂浆的黏结强度下降率不大于5%。
③底面用水溶型防护剂中有害物质限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200g/L。
④底面用溶剂型防护剂中有害物质限量:苯含量≤0. 5%,甲苯和二甲苯总和含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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