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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用水磨石》编制说明

发布日期:2012-05-15 10:11:23浏览量:0

  一、标准修订依据

  2007年6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办公厅下发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文件,提出“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修订、制定项目计划的通知”并下达了行业标准修订计划,要求对《建筑水磨石制品》行业标准进行修订,行业标准修订工作由苏州混凝土水泥制品研究院负责,技术归口单位为全国水泥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时间为2007年至2008年。由于2007年标准制修订工作量大,本标准没能于2008年完成,与原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协商后要求于201 1年完成标准的修订工作。

  二、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水磨石传人中国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因其原材料来源丰富,价格较低,装饰效果好,施工工艺简单等优点,获得较为广泛的应用。原行业标准JC 507-1993《建筑水磨石制品》是1993年2月发布,1993年10月实施的,近几年来,随着混凝土水磨石制品技术的进步、产品的改进和功能的多样化等,以及相应原材料新标准的实施,以及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原则》、GB/T 1.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等的实施,原有标准已不适应现行生产质检等的要求,对原标准进行修订已是十分必要。

  三、工作过程简述

  任务下达到苏州混凝土水泥制品研究院后,苏州院及时组成了标准修订工作小组,并明确了标准修订负责人。2008年至2009年间,标准起草小组大量收集相关资料,并对部分生产企业进行调研,了解水磨石制品的生产现状。

  在资料整理、调研以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小组对标准进行整理,于2010年3月提出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广泛征求全国各有关生产企业、科研设计单位、质检机构、科研院校、施工单位等的意见。从反馈的情况来看,由于当时的征求意见稿没能充分反映水磨石产品的发展和应用情况,没能充分反映行业现状,中国石材协会、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等单位对标准的修订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在收到上述反馈意见后,标准编制小组对水磨石产品进一步调研,并收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原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后形成了本标准新征求意见稿。

  由于近年来水磨石现浇施工在国内装修工程中已初步形成规模,考虑水磨石标准的完整性,标准名称变更为《建筑装饰用水磨石》,目的是不但包括预制水磨石的产品,还包括现浇水磨石工程。在标准技术要求中,标准明确了现浇水磨石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标准GB 6566、GB 50209、GB 50210和GB50300的具体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内容及工程验收由供需双方约定等内容。

  四、标准条款介绍

  本标准共分9章,现依次将其中的有关章条说明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装饰用水磨石(以下简称水磨石)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规格和标记、原材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水泥或树脂或二者的混合物为胶粘剂、石碴和砂为主要原材料,经搅拌、振动或压制成型、养护、表面经研磨或抛光等工序制作而成的建筑装饰用的水磨石。

  这里指的水磨石,可以是预制的,也可以是现浇的。关于现浇的水磨石的要求,标准在第6部分明确了按现行的国家标准GB 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502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GB 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规范来进行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标准的格式书写按据GB/T 1.1-2000和GB/T 1.2-2002的要求进行编排。

  本章引用了本标准所规定的生产的原材料、工艺控制、质量检验所涉及到的全部技术标准及规范。标准编号中明确了年代号的,其后所做的修订版本不适用本标准,没有明确年代号的标准,可采用新的版本。

  本标准引用了一些最新的水磨石方面的标准,如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512-2007《建筑装饰工程石材应用技术规程》等。

  3.术语和定义

  标准对水磨石、磨面水磨石、抛光水磨石、防静电水磨石、不发火水磨石、洁净水磨石、返浆、杂质、色差、杂石、漏砂、气孔、缺口、石碴级配、越线、图案偏差、耐污染性能等17个术语分别给出了定义。并将原JC 507-1993标准附录A的内容引入作为正文提出。

  4.分类、规格和标记

  4.1是对产品分类的描述

  4 .1.1水磨石按生产方式分为:

  a)预制水磨石(YZ);b)现浇水磨石(XJ)。

  4.1.2水磨石按使用功能分为:

  a)普通水磨石(PT);b)防静电水磨石(FJ);c)不发火水磨石(BH);d)洁净水磨石(JS)。

  4.1.3预制水磨石按制品表面形状分为:a)平面型水磨石( PM);b)异型水磨石(YX)。

  4.1.4预制水磨石按制品在建筑物中的主要使用部位分为:a)墙面和柱面用水磨石(Q);b)地面和楼面用水磨石(D);c)踢脚板、立板和三角板类水磨石(T);d)隔断扳、窗台板和台面板类水磨石(G)。

  4.1.5预制水磨石按制品表面加工程度分为:a)磨面水磨石(M);b)抛光水磨石(P)。

  4.1.6预制水磨石按粘结剂类型不同分为:a)树脂基水磨石( SZ);b)水泥基水磨石(SN);c)树脂一水泥基水磨石( PMC)

  上述分类是根据产品的现状所进行的分类。其中根据生产方式、使用功能、在建筑物中的使用部位和粘结剂类型所进行的分类是根据水磨石的发展来进行分类的。

  4.2规格尺寸

  给出了水磨石的常用规格尺寸,分别为300mm×300mm、305mm×305mm、400mm×400mm、500mm×500mm、600mm×600mm、800mm×800mm、1200mm×1200mm。其他规格尺寸由设计使用部门与生产厂根据工程实际共同议定。与原标准相比,产品的常用规格进行了扩大。

  4.3标记

  给出了水磨石的标记方式。产品标记由牌号(商标)、粘结剂类型、类别(施工方法一使用功能一表面形状一使用部位一表面加工程度)、规格和标准号顺序组成。

  与原标准相比,取消了水磨石产品的分级。同时产品标记中取消了对产品等级的标示。

  5.原材料

  本标准规定了水磨石生产所用的原材料的质量要求,包括了水泥、水、砂子、装饰用石、着色颜料、树脂、填缝材料、密封材料以及钢筋等的技术要求,所有原材料均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将原标准附录B的内容引入作为正文提出。

  5.1是对水泥的要求。明确了水泥应符合GB175、GB/T2015的规定,不允许使用火山灰质硅酸水泥。美术水磨石、白色或浅色的水磨石面层宜选用白水泥;深色的水磨石面层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洁净水磨石、防静电水磨石宜选用不低于42.5级的水泥。

  5.2是对砂的要求。明确了砂应符合GB/T 14684的规定,含泥量不大于3%。对含泥量超出要求是目前功能性水磨石要求所趋。含泥量太大影响水磨石的耐磨性等其他性能。

  5.3是对水磨石用石的要求。明确了装饰石碴应由未风化的天然岩石破碎加工而成;现制水磨石地面宜选用白云石、大理石为石料原料,石粒质量应符合GB/T14685的规定。防静电水磨石所用的石粒应为专供的9632静电石粒,不发火水磨石制品用石粒应符合GB 50209的规定并经不发火试验确认。洁净水磨石所用石料应坚硬耐磨。洁净水磨石和不发火水磨石所用石料应预先进行防静电处理。石子的粒径除特殊要求外应为6~ 16mm。石子的含泥量不大于1010。

  5.4是对水磨石用着色颜料的要求。明确了着色颜料不得损害水磨石的物理力学性能,而且不溶于水,分散性好,具有优良的耐碱性和耐光性,技术性能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5.5是对水磨石组成材料的规定。特别是对现浇水磨石用的材料作出了规定,要求所用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6是对水磨石拌和用水的规定。拌和用水应符合JGJ63的规定。

  5.7是对水磨石所用钢材的规定。钢筋应符合GB/T 343或GB/T 701的规定。

  5.8是对树脂用作粘结材料时的规定。树脂用作粘结材料时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9是对施工用填缝材料的规定。要求填缝材料接缝宽度不宜小于1.5mm,应易清理干净不致污染石材并不影响美观;伸缩缝所用填缝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5.10是对密封材料的规定。要求密封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6.技术要求

  由于本标准涉及的水磨石,有预制的,也有现浇的。对现浇的水磨石的要求,标准明确了按现行的国家标准GB 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50209《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GB 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规范来进行验收。具体技术要求、检测项目及工程质量验收等由供需双方约定,对此本标准不作规定。

  对预制水磨石的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6.1外观质量

  本标准取消了优等品、一等品的分级规定,对产品不再分等分级,与现有其他混凝土制品不分等分级一致。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还增加了裂缝的规定,要求不允许出现裂缝。关于裂缝的问题,现有规范GB50209、GB 50210和GB 50300等均明确不允许水磨石表面出现裂缝。

  6.2尺寸偏差

  本标准取消了优等品、一等品的要求,对产品不再分等分级,与现有其他混凝土制品不分等分级一致。所取指标值与原标准合格品一致。

  6.3给出了放射性的要求,与GB 50209、GB 50210和GB 50300现行规范要求一致。

  6.4物理力学性能:包括水磨石的吸水率和抗折强度、抛光水磨石的光泽度和地面用水磨石的耐磨性能等四项指标。与原标准相比,删除了出石率的要求,增加了地面用水磨石的耐磨性要求。主要考虑是出石率属于外观要求,本身没有任何意义,只要外观供需双方约定就行,不一定非要加很多石子。而引入耐磨性指标,主要考虑是地面用水磨石与水泥路面砖使用功能相同。

  6.4.1是吸水率要求,具体指标与原标准一致。

  6.4.2是抗折强度要求,具体指标与原标准一致。

  6.4.3是抛光水磨石的光泽度要求,具体指标与原标准一致。

  6.4.4是地面用水磨石的耐磨性能要求,本标准引入耐磨度,主要是考虑其方法与产品的加工工艺相类似。

  6.5功能性能:包括有防滑要求的水磨石的防滑等级、防静电型水磨石的防静电性能、不发火水磨石的不发火性能、耐污染性能、洁净水磨石的空气洁净度等五项指标。上述五项功能主要是根据产品技术应用所带来的产品技术新进展。

  6.5.1是有防滑要求的水磨石的防滑等级要求,明确了按DB/T 512 - 2007的3.7.4的要求确定,根据使用环境的要求确定抗滑值和摩擦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6.5.2是有防静电型水磨石的防静电性能要求,应达到GJB 3007-1997防静电工作区技术要求。

  6.5.3是有不发火水磨石的不发火性能要求,应达到GB 50209 - 2010的附录A要求。

  6.5.4是有耐污染性能要求的水磨石的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目前对耐污染性能,现行标准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具体按照设计要求。

  6.5.5是洁净水磨石的要求,空气洁净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目前对空气洁净度等级,现行标准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具体按照设计要求。

  7.试验方法

  本条给出了量具和仪器、水磨石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放射性、物理力学性能和功能性能试验等的试验方法。

  7.1明确了水磨石制品试验所用的量具和仪器,在原标准上精度和表示方式有所修改。

  7.2明确了外观质量的试验方法,与原标准相比,方法一致,精度与现行设备一致。

  7.3明确了尺寸偏差的试验方法,与原标准相比,方法一致,精度与现行设备一致。

  7.4明确了放射性的试验方法。按现行的GB 6566-201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进行。

  7.5明确了光泽度、吸水率、抗折强度等物理力学性能试验的试验方法,与原标准相比,方法一致,精度与现行设备一致。

  7.6明确了不发火水磨石的不发火性能、耐磨性、防静电型水磨石的防静电性能、有防滑要求的水磨石的防滑值和摩擦系数、耐污染性能、洁净水磨石的洁净度等七项指标的试验方法。这些试验方法均为引用现有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方法。

  7.6.1明确了不发火水磨石的不发火性能试验方法按GB 50209 -2010的附录A进行。

  7.6.2明确了耐磨性试验方法按GB/T16925 -1997的规定进行。

  7.6.3明确了防静电型水磨石的防静电性能、有防滑要求的水磨石的防滑值和摩擦系数试验方法按DB/T 512-2007的附录A、E、D进行。

  7.6.4明确了洁净水磨石的洁净度试验方法按GB 50073的规定进行。

  7.6.5明确了耐污染性能的试验方法参照GB/T 3810.14的规定进行。

  8.检验规则

  8.1本条是对水磨石产品检验的规定。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是正常的生产检验,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的全性能检验。取消了原标准中“或交收检验”、“或例行检验”两个名词,同时调整了型式检验条件。

  8 .1.1是对出厂检验项目的规定。与原标准相比,调整了出厂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抗折强度。出石率不再列入。增加抗折强度是因为作为一个产品的最主要指标而列入,也应是企业正常和经常进行检验的项目。

  8.1.2是对型式检验项目的规定。与原标准相比,项目调整内容较多,主要与标准的修改有关,标准引入了很多新的项目,作为产品全性能的型式检验,本条款引入。型式检验包括了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放射性、吸水率、抗折强度、物理力学性能和功能性能中与产品功能相对应的项目,其中防静电性能、洁净度、防滑值和摩擦系数检测结合工程进行。

  8.2本条规定了水磨石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批量的确定原则。与原标准不同之处是调整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批量。主要是考虑随着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产品产量较以前有大幅度的提高,而且产品质量相对稳定,所以适当提高了产品批量数量。

  8.3本条是对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有关规定,从批量、抽样方法和数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8.4本条明确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判定原则和总判定,与原标准不同之处是取消了产品等级之分,代之合格或者不合格。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放射性、吸水率、抗折强度为水磨石的基本性能,所有的产品要求这些项目均合格。其他如不发火性能、耐磨性、防静电型水磨石的防静电性能、有防滑要求的水磨石的防滑值和摩擦系数、耐污染性能、洁净水磨石的洁净度等项目根据产品功能特点,由供需双方约定,所定功能检测项目应合格。

  9.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9.1本条是对水磨石标志与产品质量合格证的有关规定,与原标准一致。

  9.2本条是对水磨石产品包装的有关规定,与原标准一致。

  9.3本条是对水磨石运输的有关规定,与原标准一致。

  9.4本条是对水磨石产品贮存的有关规定。标准明确了产品搬运、贮存环境及方法等,与原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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